《刑法》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,旨在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權益,確保其能獲得及時救助,降低死傷風險。構成此罪的關鍵在於事故中是否發生人員傷亡。若無人死亡或受傷,即便肇事者離開現場,也不構成刑法上的肇事逃逸罪,但仍可能違反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而面臨罰鍰。實務上,常見事故當下雙方認為無恙,事後卻主張傷勢的情況,因此不能輕忽。
最高法院認為,不論駕駛人有無過失、被害人是否處於無自救能力狀態、傷勢輕重,駕駛人都必須履行「停留現場」的義務。若事故發生後未停留現場,不論是否有過失,都可能觸法。即使駕駛人留在現場,但未採取任何行動或隱瞞身分,也可能被認定為「逃逸」行為。因此,發生事故後應立即停車,並協助傷者就醫,以避免法律風險。
若民眾發生車禍後有急事必須離開現場,應先報警處理,告知對方及警方自己的身分,並委託現場民眾協助處理。此外,駕駛人應妥善保存證據,例如行車紀錄器影片或手機錄影,證明自己有留在現場處理,並經對方同意後才離開。若遇到對方肇事逃逸,應留在現場並報警,請求警方調閱監視器以查明對方身分。若駕駛人不知道發生交通事故,則不構成肇事逃逸罪,但仍需對「肇事」及「致人死傷」的事實有所認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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