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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沒有同住,要如何證明自己有「實際照顧事實」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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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證明沒有同住者的「實際照顧事實」?

在申報扶養親屬時,即使沒有與受扶養人同住,仍可透過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來主張「實際照顧事實」。這在家庭成員眾多,或是親屬間對於扶養權有爭議時尤其重要。國稅局在審核扶養申報時,除了考量是否共同生活(例如:是否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居)外,「實際照顧事實」是關鍵的判斷依據。

可作為證明的文件

若要證明自己有「實際照顧事實」,即使與受扶養人沒有同住,可以準備以下文件作為佐證:

  • 戶口名簿影本: 證明彼此的親屬關係。
  • 匯款紀錄: 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匯款紀錄,顯示對受扶養人的經濟支持。匯款金額的多寡並非絕對的判斷標準,但穩定的匯款行為能有效證明扶養事實。
  • 醫療收據: 提供支付受扶養人醫療費用的收據,例如:看診費用、藥品費用等。
  • 其他支出證明: 其他能證明提供生活照顧的支出,例如:購買食品、生活用品的發票,或是支付安養院、照護機構費用的收據。
  • 其他證明文件: 如果有其他能證明實際照顧事實的文件,例如:往來書信、探視照片、村里長證明等,也可一併提供作為輔助。

注意事項

  1. 協議優先: 建議納稅義務人在申報前先協商由誰列報扶養,並將書面協議提供給國稅局,以避免爭議。
  2. 資料詳盡: 提供的文件越詳細,越能幫助國稅局了解實際情況,提高申報成功的機率。
  3. 誠實申報: 務必誠實申報,切勿偽造或變造文件,以免觸法。
  4. 申報時間: 實際上國稅局建議各納稅義務人先行協議由誰列報扶養,並將書面協議提供給國稅局。如果納稅義務人彼此沒有協議,或是協議不成,國稅局會以是否共同生活(登記於同一戶籍或同居)及是否有「實際照顧事實」作為最後的認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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